一、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全省(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均适用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汕头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30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四、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五、饮料能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六、高温津贴发放由谁、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七、高温下工作导致中暑算不算工伤?
据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高温天气期间,对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由于身体原因,怀孕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