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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津贴是给单位还是个人?
答: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发放流程:
1.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2.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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