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不断提升太原市居民的宜居感和幸福感,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中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加装电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即:加装电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父母、子女及配偶的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总金额。
二、加装电梯提取申请材料
1.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书)》(原件);
2.全体业主签订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银行卡(原件);
5.提取非本人产权住房加装电梯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等(原件)。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关于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公积金(202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依据:https://zfgjj.taiyuan.gov.cn/tzgg/20240514/30126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