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江门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限顶尖人才),或来我市创业;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江门市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4.在申请租房补贴期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同时在江门市享受实物出租,且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
二、提交材料
(一)顶尖人才申请材料
由聘请顶尖人才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申请表;
2.顶尖人才身份证(护照)、顶尖人才佐证材料;
3.用人单位出具的在江门工作时间材料(模板)。
(二)其他高层次人才申请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交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
3.已购买住宅和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但未交付使用的,需提交购房合同。
至购房合同交房时间但仍未交付使用的,租房补贴申请人应提供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的佐证材料(明确未交付原因和预计交付房屋使用时间);不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的,租房补贴发放截止时间为其购房合同所列明的交房时间。
三、受理机构(部门)
四、补贴标准
(一)引进的顶尖人才,租房补贴1000元/天。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1.一级高层次人才60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
2.二级高层次人才45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
3.三级高层次人才35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
五、发放方式
1.顶尖人才:按先发后审方式发放,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一次性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后,在合同(协议)期限内,将当年可享受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六、 管理要求
1.租房补贴定额发放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2016年3月11日(含11日)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现已享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的,或本指南执行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审核的,按本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执行。
2.顶尖人才实行按日定额发放,以用人单位填报的实际工作期限计算。
3.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从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同时将剩余补贴全额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将相应的资金全额退回受理机构(部门);如有瞒报的,一经发现,按骗取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4.申请人没有变更用人单位的,次年起,继续在合同(协议)期限内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补贴;在市内变更用人单位的,自离开原用人单位的次月起,申请人应及时将剩余补贴全额退回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将相应的资金全额退回受理机构(部门);申请人可按新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发放期限累计计算。
5.在享受期内,高层次人才等级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从等级发生变化的次月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6.本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核程序审定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退回已发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