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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温州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14: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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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人才,集聚更多人才来鹿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规定,现就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截止日期:2022年5月15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

  全职在鹿城区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F1类人才。

  2.在职要求。

  已与在鹿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在鹿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3.住房要求。

  (1)申请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范围内未拥有过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

  (2)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年12月24日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

  (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等;

  (2)单位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3)与在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

  (4)已以在鹿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6)F1类人才需相应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7)婚姻状况材料。

  鹿城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省部属在温企业以由在温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受理。

  (二)审核准入。

  各职能部门统一登录人才住房系统,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区委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分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区住建部门和区委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三)摇号选房。

  区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发布认购公告。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实施,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从高到低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选房后签订配售确认单,具体流程以发布的认购公告为准。


  四、房源情况

  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包括4个楼盘项目,总套数353套。

  范围为温州市旧城隔岸垟地块(檀境里)15号楼,共52套;

  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一期地块(森海名邸)8、11号楼,共148套;

  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40地块(翠语麓园)14号楼,共96套;

  温州市旧城E-30b地块(文澜湾)2号楼,共57套。

  具体房源情况见附件1。

  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我区用人单位:

  1.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鹿城区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区属国有企业;

  3.省部属企业在鹿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4.区机关事业单位。

  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所称的学历指国内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类别、学信网查询结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等为辅助证明材料。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每年在鹿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

  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鹿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鹿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

  5.除鹿城区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鹿、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四)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六)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七)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八)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九)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十)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十二)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和个人征信系统,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咨询电话

  鹿城区委人才办:0577-88030295、88030286

  鹿城区住建局(房管中心):0577-88610176、88610170

  附件下载

  1、温州市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

  2、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版).

  3、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

  4、(XX 单位)符合温州市鹿城区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公示

  5、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

  6、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管中心)

  2022年4月15日

THE END

TAG:人才  住房  用人单位  温州市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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