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3、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租赁)合同(两亩以上)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及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购居住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居住于租赁房屋的,已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区县(市),只需出具居住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区县(市),居住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租赁房屋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居住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租赁房屋的,合法安全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以上租赁房屋须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的。
(四)特殊情况。对符合下列投机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凭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和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股权证明)区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可不受以上申领基本条件限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及以上职称(技能等级)且在奉化实际就业的人员;
2、在奉化投资创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中个人持股达60万元以上的股东。
(五)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