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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烟人社发〔2018〕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