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
(1)转让、互换、赠与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地址证明材料;
(4)共有关系由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提交约定协议或相关证明;
(5)继承、受遗赠导致转移的,须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有权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导致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8)企业改(转)制的提交企业改(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转)制的证明文件;
(9)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0)因划拨移交不动产的,提交划拨移交的相关证明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申请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6、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参照继承程序提交遗嘱(家庭财产协议)等有效证据;
8、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9、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公告—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颁证